卖方被判退还订金,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余元
苏小姐交了2万元订金买房,结果房子却被卖方陈小姐私底下卖给了其他人,而且陈小姐还不退订金给她。近日,湖里法院针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裁定,判决陈小姐退还订金,并且必须赔偿苏小姐经济损失12240元。
苏小姐2007年9月经人介绍打算买下陈小姐位于新景天湖广场的一套房子。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约定房子的成交价格为90万元。预约买卖合同签订以后,陈小姐必须把房子免费提供给苏小姐居住,如果有一方违约的话,就要支付赔偿金20万元。在签协议当天,苏小姐支付了订金2万元,但是之后陈小姐却一直不肯与苏小姐签订正式的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原来,陈小姐已经把房子卖给了其他人。于是,苏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小姐必须返还订金,同时还要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但陈小姐说,本来她和苏小姐约定在2007年10月7日之前就要把房款付清,但苏小姐却迟迟没有付清,也没有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所以不得已,她只能以88.888万元把房子卖给了其他人。陈小姐说,在知道苏小姐对她提起诉讼之后,她立即决定对苏小姐进行反诉,并称苏小姐一直没支付房款,所以导致她丧失了很多好的交易机会,要求苏小姐赔付房屋价格损失以及面积补偿款等一系列费用总共71995.7元。
法院审理认为,苏小姐和陈小姐之间签订的协议只是预约买卖合同,而没有签订正式合同。陈小姐在没有经过苏小姐同意的情况下就将房子卖给了他人,所以陈小姐必须将2万元订金退还给苏小姐。同时因为苏小姐丧失了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后造成的“可信赖利益损失”,陈小姐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陈小姐所诉讼的理由,法院因为缺少依据而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
可信赖利益损失:即《合同法》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合同法》设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填补了无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遭受损失确因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无法要求对方进行补偿的空白,保护了缔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厦门商报 倪立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