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曾有个别国家工作人员,一边领着不菲的工资,一边又参与分配农村征地补偿费,这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立即受到政府和纪委监察部门的遏制和纠正。早在2007年8月,针对这一现象,同安区政府就颁发了《关于同安区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区纪委、监察局随后也发出《关于开展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分配农村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把那些与民争利的国家工作人员列为清退对象,开展专项清退工作。这项工作开展后,绝大部分清退对象退还了征地补偿费,但原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同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同安支行”)的叶某林、王某回夫妇及其子在领取了21250元征地补偿费后,迟迟不肯按要求退还。直到市纠风办组织市行评代表介入调查后,叶某林夫妇才退还夫妻所领取的8250元,但仍不退还其子(未成年人)领取的13000元。
1.多次动员教育仍不退款
9日上午,市行评代表来到同安区纪委党风室,该室邵主任拿出一些文件。其中一份是同安区纪委、监察局去年10月9日给“农行同安支行”的书面通知,要求该行员工叶某林夫妇及其子须于当月15日前将所领取的征地补偿费退还给所在的村民小组。邵主任详细介绍了有关情况。叶某林原是同安新民镇后宅村村民,如今户口早已迁出。去年2月,叶某林一家三口仍从村里领取了21250元的征地补偿费。同年9月,区纪委要求新民镇纪委打电话并书面通知叶某林,尽快将所领取的征地补偿费退还给村民小组,但叶某林未退款;同年10月,区纪委、监察局书面通知叶某林夫妻所在单位协助做二人的思想工作,当时的农行同安支行叶行长多次找叶某林谈话,但叶某林至今未退款。
还有一份材料是同安区纪委于2008年1月寄给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分行的《关于协助清理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分配征地补偿费的函》,该函指出叶某林一家违规领取征地补偿费,希望该行协助做好清退工作。
由此可见,区纪委、监察局多次进行动员敦促,但叶某林仍迟迟未退款。
2.当事者在此期间竟获提升
叶某林凭什么如此之“牛”,在纪委、监察部门敦促下仍坚持不退还其不该领取的土地补偿款?随后,市行评代表与邵主任一起来到农行同安支行,准备当面向叶某林夫妻了解情况。岂料,该行综合部负责人告知,叶某林已经调到另一支行任职,其妻王某回刚升任同安支行领导,目前正在岛内培训。违规领取的征地补偿费未退,当事人之一的王某回竟获提升?市行评代表表示惊讶,该行现任行长白先生忙解释,王某回是在两年前就竞聘到这个领导职务的,只是当时没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所以先任经理,现在才接任领导职务。一边与政府、纪委监察部门“顶牛”,坚持错误,一边竟获得接任提升,让人匪夷所思。
关于叶某林一家违规领取征地补偿费一事,白行长表示他刚接手该行事务,“不是很清楚”。在听了邵主任的情况介绍后,他表示将尽快向叶某林夫妻了解并落实此事,协助有关部门说服叶某林夫妻退款。
3.当事者把责任推给父亲
当日下午,市行评代表马不停蹄地赶回岛内,找到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分行监察室。该室林先生说,叶某林夫妻违规领取征地补偿费一事,他们在接到市纠风办通知后,监察室领导马上向原同安支行行长叶先生了解情况。叶先生答复,叶某林表示,同村还有许多人情况同他一样,别人没退他也不会第一个先退,否则会被当地村民“看不起”。后来,监察室领导还到同安支行找叶某林谈话,但没有碰上,此事就被搁置了下来。
行评代表希望林先生联系在岛内的王某回面谈,林先生致电王某回,但其手机关机。林先生随后拨通叶某林的电话,行评代表与他进行了对话。
行评代表首先向叶某林说明来意,他竟反问,“我有什么事啊?”行评代表再次说明情况,叶某林否认说,“我们并没有领到这笔钱。”
没有领到钱是怎么回事?叶某林说,征地补偿费是以存折方式领取的,当时是他父亲代他们领的,存折现在还在他父亲的手中。
“存折是否以你们一家三口的名义领取的?能否兑换成现金?”行评代表问。
叶某林表示,存折是以他们一家三口的名义领取的,随时可以去兑换成现金。
叶某林接着强调,在接到有关部门要求他退还征地补偿费时,他是主张退钱的,但是存折在他父亲手中,他多次做父亲的思想工作,甚至和镇领导、村领导一起去,都没能说服父亲。他父亲认为,村里还有同样的情况,别人不先退,为什么他们家要先退?行评代表建议叶某林,先拿出21250元退还。他表示不能接受。他说,如果他们家第一个退钱的话,就会成为村里的“众矢之的”,可能连家里的玻璃都会被砸破。
在电话交谈过程中,叶某林曾以“我要接个电话”为由,中断与市行评代表的谈话,但过后又马上打来电话要求继续对话,但直到通话结束,叶某林仍认为这笔钱的存折在父亲手中,父亲不愿退还的话,他也没有办法。
当日傍晚,叶某林主动致电市行评代表,表示这个周末他会回家做父亲的思想工作。但如果他父亲坚持,他仍旧无法退款。
我爸不退的话,我们也没办法。
4. 21250元只退了8250元
昨日上午,市行评代表从同安区监察局了解到,在各方压力下,叶某林和王某回将违规领取的共8250元退还,但是,仍坚持不退其子(未成年人)所领取的13000元。
市行评代表指出,叶某林、王某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获取不当利益后经多方督促,在拖了大半年后才退还部分款项。其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叶某林和王某回作为其监护人坚持不退13000元的行为是错误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其所在单位在接到纪委、监察部门要求协助的通知后,没有采取足够积极的措施,是很不应该的。
同安区纪委、监察局表示,根据同安区政府颁发的《关于同安区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父母双方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生育的子女不具有分配资格。也就是说,叶某林之子所领取的13000元仍在被清退范围内。如果叶某林夫妻坚持拒绝退还该退的征地补偿费,他们将根据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监督在线”将继续跟踪报道此事。
市行评代表 庄锦法 许荣栋 (厦门日报 记者 林燕贞 实习生 魏文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