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
2000年初,林某为通域公司联系到海沧污水处理厂污泥堆置棚工程项目,与通域公司达成口头协议,成为该公司业务员,并约定,由其代表通域公司全面负责管理及工程款结算,通域公司向林某支付经营提成人民币9万元。
同年5月2日,通域公司与该工程发包方安能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安能公司分数次共向通域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9.5万元。被告人林某利用负责收取工程款的便利,从中私自截留工程款人民币9.5万元,仅支付给通域公司人民币30万元。
2002年10月份,通域公司发现该情况后,要求被告人林某将截留款交回公司,但被告人林某拒不交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作为业务人员,利用负责工程款结算的职务便利,侵吞通域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厦门晚报 通讯员 文弈 小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