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依此强“租”房子不搬
几十年前的一宗欠债纠纷,一直影响到如今:债权人的子孙们不依不饶,非要债务人的继承人把房子租给他们。
债权人姓杜,债务人姓刘,如今都已经过世。据债权人的儿子说,几十年前,刘家以中山路一栋房子抵押借款。但3个月借款期限到后,刘家没能如期还债,为此,这栋位于中山路的房子就一直归杜家及子孙们居住。
一直至1987年,对姓债权人去世后,他的继承人告到法院。法院的最终判决是,杜家得在一年六个月内退出房子,刘家人返还杜家人648*元欠款友利息、房屋维修费等。由于刘家的继承人都移居香港,之后他们没还款、也没要求杜家人搬走。
2006年4月,中山路一带旧城改造,中山路这栋房子置换成岭兜的两套房子。6月5日,杜家人跑到拆迁公司,拿走了一套房子的钥匙。他们去装修时,刘家人得知,给房子断水断电,致使杜家人没办法装修、入住,只好另外找房子居住。
之后,刘家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杜家人搬走,还给他们钥匙,并支付占用岭兜一套房子的租金。杜家人不干,他们的理由是,刘家人十年前放弃胜诉执行权,也役履行还债的义务,因此刘杜两家的租赁关系应视为尚在延续,合法有效。此外,刘家人至今未还因房子而产生的债务,所以他们也不需要支付房屋硬用费。
记者前日获悉,市中级法院没有支持杜家人的理由,法院要求他们退出岭兜的房子,并支付刘家人自2006年6月起的房租,每月按578元计算。
说法
房客已有房可住,原租赁合同即一可解除
依照有关规定,“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承租人重浙仃立房及租货合同。”这个规定是为了解决老城区长斯承租户无房可掇的问题。
但是在本案中,杜家人已经租住他处,基本的居住权已通过自身的努力得到基本的解决。而且,10年前生效的判决书也确认杜家人得搬走,法院因此确认杜家人不得再占住刘家人新获得的房子。(厦门晚报 廖桂金 通讯员 言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