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港龙花园业主不服开发商调整物业用房,业委会起诉后被判败诉
新港龙花园业主不服开发商调整物业用房,业委会为此代业主打了三场行政官司,但近日均被法院判败诉。这究竟为什么呢?
开发商调整物业用房
据该小区业委会介绍,业主们住进小区后发现,比起原定规划和售楼宣传材料的承诺,小区物业用房面积缩水,而且自行车房被开发商当成商场出售。
业主入住后,该小区自行车房都提供给业主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因开发商出售的物业用房和自行车库,产权已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发给新的买主。因此,业主委员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针对两部分物业用房与一处自行车房面积,分为三起案件起诉。业委会请求市政府重新确权,撤销新买主的物业用房产权和自行车产权,确认这些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并恢复这些公共面积的原有功能。
业委会认为,现在的物业管理处坐落在C座一层,而原来的物业管理用房是在A座,开发商把A座的物业管理用房改成店面出售了。
另外,现在的物业管理用房原先是自行车房的一部分,小区里原来有一个自行车摩托车库,面积大约120平方米。现在,车库的三分之二也被开发商当成店面出售了,另外留下三分之一面积用做临时的物业管理用房。
开发商能否这样处置?
新港龙花园业委会认为,从2000年业主们先后入住以来,物业用房和自行车库大家已经用了五年,去年6月份开发商突然通知要卖掉一部分,这让小区功能缺失。
新港龙花园开发商认为,讼争的面积没有计入公摊,他们拥有讼争物业房与自行车库的待售证和产权,依法有权处置属于自己的资产。而且,从规划许可证上看,讼争的这部分面积原本就是商场,不存在业主委员会所称的原规划设计为物业管理用房的事实。开发商也为全体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用房,并没有损害业主的权益。
厦门市政府答辩认为,在没有取得业主大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新港龙花园业主委员会无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另外,该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01年11月,而讼争的面积部分在业委会成立之前已经是商场,现在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期限。市政府核发的产权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确认的土地房屋用途与规划许可证、买卖合同确认的用途相符。
业委会起诉被法院驳回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一系列案件后,肯定了新港龙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认为业委会针对小区范围内的公用设施等问题,有权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且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但是,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物业管理用房设在小区的哪一个位置,并没有硬性规定,而且,业主委员会成立时,物业管理用房已经设在C座,这种设置也并没有侵害全体业主权益。
关于自行车库问题,法院认为,根据规划,讼争的自行车库原本确认的用途是商场、车库,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开发商是否需要向小区业主提供自行车摩托车停放处。而且,2002年该讼争房也以车库待售方式确权在开发商名下。因此,业主委员会认为自行车房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海峡导报 陈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