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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业主告开发商为何败诉?公共利益优先

2006-09-13 07:03:39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
业主状告开发商为何败诉 

  法院:利益冲突时,公共利益优先

  案情回放

  林女士的店铺沿街而立,以前进进出出,不用上下台阶,现在却不一样了:店铺地面离街道有1米多高。遇到类似情况的还有14名业主,他们一起打官司维权却败诉。这又是为何?

  业主:进店铺要爬台阶了

  林女士等15人是某小区一层店铺的业主,他们还记得,当初与开发商签订购买店铺合同时,开发商提供的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设计方案中,店铺外面的街道与店铺地面几乎在同一水平线,也就是说两者之间是平坦相连的,顾客进进出出根本不用爬台阶。

  然而,这一状况在2003年发生了变化。店铺所在的街道改造被确定为为民办实事的建设项目。泉州市一家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

  经过近半年的紧张施工,2003年底,街道改造完成。业主突然发现,改造后的街道路面与原先路面落差1米多,从街道走到店面要爬六七级台阶。业主们认为,这已经影响了店面的正常使用,顾客进出不方便,店里进货,车也不能开到店门口了。就此,业主们曾与开发商多次协调,但收效甚微。

  僵持一年多后,15名业主一纸诉状将开发商与建设公司一起告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街道的原状。

  判决:以公共利益为重

  面对业主们的指责,两被告有话说。建设公司说,他们的工程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并依法定程序审批施工建成的。且街道改造后,反而提高了店面的使用价值。

  开发商说,自己并非街道改造的施工者,也非审批者,街道改造后未损害业主们的任何利益,反而使店面使用价值得到提高。

  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街道的改造是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建设的重点项目,建成后确实与店铺地面形成一定高度差,给业主带来不便。但是该街道的改造是公益事业,并经审批建成。因此法院从公共利益出发,驳回15位业主的诉讼请求。

  15位业主不服判决,以建设公司未能提供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为由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该街道的建设在手续上确实未能实现审批过程的完整性,但是考虑到该街道的建设是从公共利益出发的,建成后的道路更加平坦,给公众带来更多便利,因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丰泽区人民法院黄成玉

  城市建设、街道改造,不免涉及到个人和集体、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冲突。怎么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呢?在确保个人利益得到体现下,更应以公共利益为重。本案中,这是一起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法院从保护不特定多人的利益的角度出发,作出牺牲私人利益的判决的典型案件。

  尽管如此,几个问题必须厘清: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梁慧星教授曾对公共利益作出如下表述:“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从上面的表述,我们对公共利益大致可以作出如下分类:一是直接关系到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利益;二是不特定人的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利益。

  公共利益本身在受益人的范围上具有不特定性。受益可以是多方面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如果受益人的范围是特定化为某一些人的话,就不能称为公共利益。

  在个案中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不同于国家利益、公序良俗的一个独特的范畴,但又是一个无法在法律上对其内容加以明确界定的概念。

  公共利益经常是在发生争议后由法官加以解释的。法官在作出判断时往往要考虑如下几种因素:

  一、要考虑受益人的范围。受益人是否特定、受益人人数多寡等都是判断公共利益的重要因素。例如,在一个小区内,完全为特定的人设立的私人会所,不能认为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提供的设施,但如设立的是服务众人的诊所就应认定是公共利益。

  二、要考虑公共利益的层次性。某些时候为了保护更高层次的利益,可以牺牲一些层次较低的利益。

  三、要考虑可选择性。如果能够通过其他的办法,而不是通过限制公民财产权的办法就能够使公共利益获得保护,应尽量采用对私人财产损害较小的方法,以体现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

  本案中,街道的改造是属于公共利益的行为。该街道建造工程被列为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同意了设计方案,虽然建设公司的施工行为在手续上未能体现整个审批过程的完整性,但街道的建设使道路更加平坦,给公众带来方便,其建造符合公共利益。虽然道路建好后给业主们的店面经营带来一定的不便,但还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同时道路的改造带动经济的发展,业主们也是受益者。 (东南早报 记者 黄墩良 实习生 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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