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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燃气初装费再遭质疑 重复收费谁埋单?

2006-07-23 17:42:50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
燃气初装费再遭质疑重复收费谁来埋单? 

   11月15日,福建省物价局出台《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新规》(以下简称〈新规〉),规定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对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用,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

  一时间,沉寂多时的燃气初装费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在泉州,越来越多的市民对燃气初装费是否该由业主缴纳提出质疑。

业主拒缴有依据

  “今后业主是不是可以不用缴纳燃气初装费了?”小黄近来四处咨询这个问题。今年初,他在泉州中心市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即将交房时,开发商要求其缴纳3000元的燃气初装费。得知福建省物价局出台了《新规》,小黄就琢磨着这笔钱是否可以不交了。泉州不少小区的业主也有类似的想法。在泉州房产网论坛里,有关燃气初装的话题引起了网友们的激烈讨论,不少人认为,开发商在交房时不应再额外向业主收取这笔费用。

  对此,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的周怀军律师表示,今后开发商如要求业主缴纳燃气初装费,业主可以拒缴。“事实上,燃气初装费原本就不应当向业主收取,福建省物价局的《新规》只是起到进一步明确的作用,强调初装费是属于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里头了。”周怀军表示。

  泉州市金利来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助理林柏青表示,他还没有看到《新规》的有关内容,但他认为规定应该有一个时间界限,对于《新规》出台前后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区别对待。

  而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邹新民告诉记者,泉州市目前尚未就此问题出台相关规定,但据他了解,相关部门已经在讨论这一事项。

三令五申不起效

  事实上,“燃气初装费”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一项“莫明”的收费项目。上个世纪80年代末,广东省的部分房地产企业率先提出收取“燃气初装费”后,全国各地开始一一效仿。

2001年4月16日,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房产建设收费项目。2001年7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了《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明确要求取消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中重复收取的水、电、气、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2002年12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类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各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关的水、电、煤气等专项配套费,一律停止。在其他一些省市,与此类似的文件也相继出台。

  但各地叫停燃气初装费的执行过程并不顺利,全国仍有相当部分地区在收取这一费用。直到2006年12月27日,广东正式叫停燃气初装费。2007年4月5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五部门《关于整顿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07年3月27日起,管道燃气建设费计入住房建设成本,今后业主将不再另行交付管道燃气初装费。

重复收费大有乾坤

  看似不起眼的一个收费项目,政府部门三令五申却拿它没办法,可见其中大有乾坤。“叫停燃气初装费是大势所趋,只不过实现的过程比较艰难。”周律师告诉记者,福建省物价局此次对燃气初装费问题给予明确界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纠纷,但并未解决深层次的矛盾。

  泉州市金利来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助理林柏青表示,燃气初装费究竟应当由谁缴纳,政府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应当按“谁使用谁交费”的原则,即由业主缴纳这笔费用。而开发商向业主收取燃气初装费属代收代缴的行为。

事实果真如此吗?

  泉州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有关人士曾向记者表示,物价部门根本就不知道有管道天然气“初装费”这个收费名目,也没有收到市燃气公司有关“初装费”的审批报告,他们只审批了燃气价格,及一些相应的维修和服务配套的收费。

  对燃气初装费问题研究多年的徐刘海律师告诉记者,向业主收取燃气初装费属重复性收费行为,因为房价中实际已包含了这笔费用。那么,为何开发商还要向业主收取这笔费用呢?

  原来,市政管网的建设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就已经向政府缴纳了包括燃气费在内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政府在收取这笔费用后,应按一定比例,分别划拨给燃气公司等各个相关的公共事业机构,用于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而开发商也把这笔上缴的费用列入了开发成本,购房者的房价款中自然也就包括了燃气初装费。按理说,这笔钱不该再向业主们收取。

  但事实上,政府并没有向燃气公司划拨这笔费用,燃气公司得不到政府的拨款,就只能向开发商收取,于是,开发商将这笔费用摊到购房者身上,从而导致业主实际上交了两次费用,这才是问题的根源所在。

政府才是“投资主体”

  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的邹新民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我们进气的价格是4.85元/立方米,只向用户收取3.8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倒差1.05元,因此在这块上,燃气公司至今还是亏本的。”

  管道燃气是市政公用事业的一部分,是便民的基础设施之一。用户期望能以最低廉的价格享受到最优质的服务,企业期望能以最少的投资获得最大的收益,而政府期望以最少的财政投入,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和功能、提高环境水平和城市形象。这三方能否在同一商业模式平台上实现共赢?

  有业内人士认为,燃气公司在失去了初装费这一“补贴”之后,又面临着相对较低的政府指导定价,根本无法收回运营成本。因此,要使企业打消顾虑,首先应该形成一套完善的价格形成机制,妥善解决燃气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渠道问题。而对于燃气、供水等公用事业,应该明确政府在管网建设中的投资主体地位:由政府投资建设管网,招标委托企业经营。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的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了这样的看法:目前,我国燃气行业还处于燃气商品化改革阶段,而不是市场化改革阶段。燃气行业市场化改革要求有多个供气商、输气管网开放,并可以公平接入,但从我国目前管网建设发展的技术情况来看,并不具备市场化发展的条件。因此,城市燃气行业要商品化改革,首先要理顺价格机制,做到合理成本与合理利润相吻合,其次要调整好价费关系,规范和细化初装费的概念,妥善解决建设资金来源问题。(海峡财经导报 江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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